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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广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姚俊华与蒲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俊华,蒲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广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姚俊华,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蒲桃,女,1983年11月30日生,汉族。原告姚俊华与被告蒲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姚俊华对被告蒲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俊华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薛 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维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