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理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缪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缪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缪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联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昌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