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华民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史珍珍与惠志达,戴飞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珍珍,惠志达,戴飞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华民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史珍珍,女,1990年1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惠志达,男,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戴飞婷,女,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申请人史珍珍与被申请人惠志达、戴飞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史珍珍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戴飞婷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88x**的轿车一辆(查封价值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史珍珍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戴飞婷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88x**的轿车一辆(查封价值3万元)。二、查封期间,上述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史珍珍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