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5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勇、孔令国、陈文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陈勇,孔令国,陈文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滦民初字第5862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春雷,该公司职员,特别代理。被告陈勇。被告孔令国。被告陈文财。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孔令国、陈文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勇、孔令国、陈文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15日,我原告与被告陈勇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依据合同规定,被告陈勇从我原告方承租红岩汽车一辆,被告孔令国、陈文财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被告陈勇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拖欠到期租金80859.16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依据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我原告有权要求陈勇给付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并收取违约金,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勇给付我原告租金80859.16元及违约金24257.75元;被告孔令国、陈文财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勇、孔令国、陈文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5日,出租方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方陈勇(乙方)、担保方孔令国、陈文财(丙方)签订了《融���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指定和要求,从铁岭市庞大商用车有限公司购买豪泺自卸汽车一辆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24个月,总租金为350344.72元,由乙方按租金明细表分24个月付清(2011年9月10日至2013年8月10日);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68150元。租赁期间内,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留购款1000元,该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以转为乙方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向乙方收取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丙方愿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被告陈勇向原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68150元,并先行预付了该台汽车的留购款1000元。但被告陈勇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期给付租金,仅向原告交纳租金201335.56元,至2013年12月23日法庭辩论终结前拖欠到期租金149009.16元(租金已全部到期)。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明细表、租赁物交接确认函、交款明细表及收据、履约保证金收据、通知函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本案中被告陈勇未按合同规定给付原告租金,经原告催告后,仍未支付,违反了合同规定,构成违约。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勇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被告向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虽具有违约金性质,但因原告已按冲抵租金处理,并在诉请租金中予以扣除,属于对己方权利的处理,并无不妥。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融资租赁合同已期满,对被告陈勇未支付的租金均应计算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即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金额总和的30%进行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孔令国、陈文财为被告陈勇履行合同提供了连带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0859.16元。二、由被告陈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24257.75元。三、被告孔令国、陈文财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1元,由被告陈勇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402元,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