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商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宝胜与北京兴宜世纪公司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商诉保字第1号申请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永巍,公司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为此,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恐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确保该案的诉讼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结被申请人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保全费165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小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