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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591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周至县司法局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