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薛占强,男,汉族。被告赵某,女,汉族。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1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泉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