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阆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廖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阆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王X(曾用名王XX),女,生于1976年11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阆中市XX街1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0319781106XXXX。被执行人廖X,男,生于1973年3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阆中市东兴乡XX村13组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3019730310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阆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廖X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庙分社(账号:8813013051448XXXX)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廖X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庙分社(账号:8813013051448XXXX)存款中的5,57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明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