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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325号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喜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喜琴,易生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325号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小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峰瑞,男,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洗马支行行长。被告王喜琴,女,汉族,1967年7月18日出生,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易生明,男,汉族,1955年9月17日出生,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喜琴、易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跃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