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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终字第3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顾小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顾小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3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斐,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良柏,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小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小进,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小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2)玄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通四建的委托代理人顾斐、张良柏,被上诉人顾小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小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发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2)玄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干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韩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