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易富群与周建康、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富群,周建康,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344号原告:易富群。委托代理人:叶凤明。被告:周建康。委托代理人:应海霞。委托代理人:邹杨敏。被告: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忠义。委托代理人:邹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富群与被告周建康、被告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富群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易富群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建康、被告浙江艺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富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易富群承担。审 判 员 杜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啸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