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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商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浙江人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广播电视总台、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人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广播电视总台,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商初字第1202号原告:浙江人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平。委托代理人:瞿丹鸣。委托代理人:林淡秋。被告:浙江湖州广播电视总台。被告: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人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湖州广播电视总台、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诉请,放弃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并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人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湖州广播电视总台、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人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