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非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暴会亮、冯晓娟一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高非执字第181号申请人高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暴国蕊,男,高邑县南塔影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郝建珍,女,高邑县南塔影村人,农民。申请人高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暴国蕊、郝建珍计划生育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高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12月11日以被执行人暴国蕊、郝建珍计划外生育子女为由,依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高计育征(2011)8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63290元。本案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了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1年12月1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暴国蕊、郝建珍,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做出的高计育征(2011)8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高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高计育征(2011)8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63290元,逾期将采取强制执行。申请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动敏审判员 李占国审判员 张新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