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辖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永康市宏贝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森波特搪瓷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森波特搪瓷有限公司,永康市宏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辖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森波特搪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纪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宏贝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斌。上诉人浙江森波特搪瓷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知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森波特搪瓷有限公司上诉称,《保密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保密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可以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应视为双方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管辖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