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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支国武与赵云红、段永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国武,赵云红,段永军,贾怀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支国武,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前罗村。被告赵云红,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办事处老韩村。被告段永军,男,汉族。被告贾怀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国武与被告赵云红、段永军、贾怀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国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桂忠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