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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27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高青县。被告:巩某,男,198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祁晓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荆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