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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毛坤有与吴诗英、周堂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坤有,吴诗英,周堂炉,周旺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毛坤有,男,1951年4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户。被告吴诗英,女,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户。被告周堂炉,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户。被告周旺满,男,1950年9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个体户。原告毛坤有诉被告吴诗英、周堂炉、周旺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坤有、被告吴诗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堂炉、周旺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坤有诉称,被告周堂炉与被告吴诗英系夫妻关系,与被告周旺满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周堂炉在一起做工,2010年11月17日,被告周堂炉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2000元,同时另欠400元,共计2400元。被告吴诗英在借款欠条上签字,被告周旺满也在借条上签名,并约定在2010年12月28日还清,但到期至今未还,请贵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归还借款2400元。原告提供欠条、借条各一份,以证明三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元的事实。被告吴诗英辩称,欠原告2400元是事实,但原告另欠了我们4000元,被告周堂炉、周旺满既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有俩个民工帮被告做工,因被告未支付工资,后该俩民工为原告做工,便由原告代被告支付工资,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该垫付的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400元。本院认为,原告代被告支付民工工资,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理应负偿还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尚欠其其他款项,因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可另行协商或提起诉讼解决,该辩称理由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吴诗英、周堂炉、周旺满归还原告毛坤有欠款2000元;二、由被告吴诗英、周堂炉归还原告毛坤有欠款400元。上述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故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诗英周堂炉、周旺满负担。如不服本���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