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宕(哈)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王随霞诉高玉全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随霞,高玉全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宕(哈)民初字第127号原告王随霞,女,1995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阿坞乡西固村一社,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成生,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不识字,住宕昌县哈达铺镇新寨村一社,农民,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王瑞泰,宕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哈达铺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高玉全,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阿坞乡西固村一社,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道才,男,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岷县锁龙乡锁龙村一社,岷县锁龙中学教师,系被告姨夫。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随霞与被告高玉全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家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随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生、王瑞泰,被告高玉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道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随霞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父母包办成婚,于2012年2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夫妻感情,因为我们和被告父母生活在一起,被告经常为琐事殴打我,婆婆不但不劝儿子,反而帮被告打我。结婚两年时间,被告打我六次,每次殴打我都是致命的。我们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不存在共同债权、债务。因我至今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现我起诉请求宣告我与被告婚姻无效。被告高玉全辩称:原告所述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情况及出生年月属实。我与原告结婚时给付原告家彩礼50000元,并给原告购买了四金(项链、戒指、耳环、耳钉)价值人民币7745元,给原告盘缠4000元、线钱8000元、买衣服4500元、购买手机一部1000元,我要求原告返还以上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14日谎报年龄骗取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原告至今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现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双方婚姻无效。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原、被告户籍证明,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核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在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骗取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随霞与被告高玉全的婚姻关系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随霞承担。本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家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