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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二初字第004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绥中县辽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亚南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辽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亚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二初字第00428-2号原告绥中县辽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绥中镇。法定代表人包忠琴,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亚南,住绥中县商业路。原告绥中县辽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亚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绥中县辽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辽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邮寄费80元,共计315元由原告绥中县辽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忠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