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隆应与肖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隆应;肖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187号原告李隆应,男,汉族,1966年9月3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告肖梅林,男,汉族,1985年4月13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隆应与被告肖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隆应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隆应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隆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减免。审判员 陈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