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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西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焦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婚生子焦某某由被告焦某某抚养,由原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焦某某抚养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焦某某各负担5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外出八年,无具体下落,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焦某某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5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以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回家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李某某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