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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高嘉嵘其它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高嘉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34号。负责人杨巨人,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永兵,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金湖支行业务部经理。被申请人高嘉嵘。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诉被申请人高嘉嵘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嘉嵘所有的位于金湖县丽水天景5B#307室的房屋一套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8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嘉嵘所有的位于金���县丽水天景5B#307室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柏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