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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诚安堂药房有限公司与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诚安堂药房有限公司,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213号原告北京诚安堂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法定代表人李伯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泽,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辛安里66号。法定代表人汪纪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传华,北京市中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诚安堂药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以愿意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诚安堂药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磊审 判 员  封瑜人民陪审员  赵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