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67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华,深圳市柏柔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俊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吴合年,涂兰珍,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706-2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华,男,汉族,1965��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瑞明,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柏柔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涂军。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俊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合年。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被执行人吴合年,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涂兰珍,女,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涂军,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柏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少华偿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律师费损失18万元,���执行人深圳市三俊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吴合年、涂兰珍、涂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六被执行人连带承担4927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1003587.74元、美元6578.95元;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俊电池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10228.69元;扣划被执行人涂军名下存款人民币2455.58元;扣划被执行人涂兰珍名下存款人民币4109.79元。上述款项支付本案执行费13003.6元后,余款10437356.5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合年名下粤b×××××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粤b×××××、粤b×××××、粤b×××××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景北路美景花园大厦裙楼101、201房产(房地产证号20××81、20××74),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柏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世濠大厦41367的房产(房地产证号20××20),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柏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海昌路水产职工住宅楼c栋104、105、106、107、108、109、110的房产(房地产证号:40××04、40××03、4000394404、40××01、4000394438、40××03、4000394506);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柏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金鹏路金利商业广场第3层3003、3006、3016、3017、3019、3020、3026、3027、3028、3029、3030、3032、3033的房产(房地产证号:60××98、60××94、6000433592、60××03、6000433527、60××04、6000433702、60××30、6000433535、60××31、6000433662、60××59、6000433664)。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执行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格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