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行他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市苗木花卉培育站行政处罚案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行他字第6号申请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贾二庆,局长。被申请人晋城市苗木花卉培育站。法定代表人姖贵鹏。2013年4月2日,晋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晋城市苗木花卉培育站进行劳动用工情况检查,发现该单位未与职工订立劳动用工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人工资。晋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后,作出晋市人社监罚字(2013)第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16000元,并送达被申请人晋城市苗木花卉培育站。被申请人晋城市苗木花卉培育站在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晋城市苗木花卉培育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在规定时间内,晋城市苗木花卉培育站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晋市人社监罚字(2013)第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徐 焰审判员 赵仁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