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民初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邵海洋、邵瑞刚、丁群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海洋,邵瑞刚,丁群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02276号原告邵海洋,男,1976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应远文,重庆市武隆县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邵瑞刚,男,1969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丁群芳,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海洋与被告邵瑞刚、丁群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海洋以与被告邵瑞刚、丁群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海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海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邵海洋负担。审判员 邹习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