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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绵阳市德创商贸有限公司与绵阳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德创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红帅,杨素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45号原告:绵阳市德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安县花荄镇恒源大道。法定代表人:唐斌,总经理。被告:绵阳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县。法定代表人:钟世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蟒,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杜红帅,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渠县。第三人:杨素华,女,194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德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锐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