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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县保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子学与张计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学,张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保执字第00001-1号申请人王子学。被申请人张计强。担保人刘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盘山县国土资源局因情况紧急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保全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张计强所有的位于盘山县吴家乡双桥村政府西500米路南19亩林木、盘山县吴家乡双桥村政府北300米7亩林木,保全价值30万元。担保人刘伟用其所有的辽L989**号长安牌出租车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计强所有的位于盘山县吴家乡双桥村政府西500米路南19亩林木、盘山县吴家乡双桥村政府北300米7亩林木;查封刘伟所有的辽L989**号长安牌出租车;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韩 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