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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永祥与被执行人柯永福、叶晓丽、郭文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祥,柯永福,叶晓丽,郭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第234号申请执行人何永祥,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柯永福,男,汉族,1975年4月19日出生(系叶晓丽之夫)。被执行人叶晓丽,女,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系柯永福之妻)。被执行人郭文友,男,汉族,1961年4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何永祥与被执行人柯永福、叶晓丽、郭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永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诉讼费151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156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扣划、变价被执行人李宁的财产1565元及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陈镇江审判员  王伟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