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4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执行总裁。委托代理人:吴浩,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晋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年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城建六局)因与被上诉人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简称:众源钢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三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城建六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浩,被上诉人众源钢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年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3)三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朱莉娟审判员 国廷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