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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槐民初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槐民初字第2945号原告赵某某,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睦里村村民,住该村153号。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睦里村村民,住该村1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已庭外调解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