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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02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丰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丰,刘强,方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273-4号申请执行人:吴丰。被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方海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一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方海霞银行存款73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修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