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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朱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1081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周某,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某乙。被告朱某丙。被告朱某丁。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朱某甲诉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范 韬审 判 员  张登干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艳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