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潘四萍与金秋菊、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四萍,金秋菊,李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2556号原告:潘四萍。被告:金秋菊。被告:李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四萍与被告金秋菊、李媛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四萍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卫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四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潘四萍负担。审 判 员 仇玉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邬希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