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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开民初字第0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立华与张顺利、无锡市晋通运输有限公司、资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华,张顺利,无锡市晋通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开民初字第0342号原告李立华,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学文,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介平,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顺利,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被告无锡市晋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潇、王晴,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华与被告张顺利、无锡市晋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立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顺利、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李立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顺利、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华撤回对被告张顺利、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元,由李立华负担。审 判 长 徐 瑛代理审判员 吴 畏人民陪审员 张尧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嘉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