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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商初字第2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与腾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商初字第2106-2号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詹伟,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长才,男1986年1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梁建鲁,男,1969年7月3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代表人王之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与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晓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