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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调确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鸿、光泽县隆泉置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4)光调确字第6号申请人张鸿,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住光泽县。诉讼代表人褚诗南,男,汉族,1987年8月1日生,住光泽县。诉讼代表人余万有,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生,住光泽县。诉讼代表人付鑫,男,汉族,1988年6月20日生,住光泽县。申请人光泽县隆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文昌路45号。法定代表人刘锦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张鸿、光泽县隆泉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鸿与光泽县隆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25日经光泽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光泽县隆��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赔偿申请人张鸿延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846元,该款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梅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