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2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国力与李震京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力,李震京,吴晞,任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2726号原告张国力(反诉被告),男,1967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跃红,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震京(曾用名:李瑞轩)(反诉原告),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吴晞,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韩英伟,北京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任钢,女,1933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力诉被告李震京、吴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力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震京、吴晞的起诉。反诉原告李震京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反诉被告张国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力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李震京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均由被告暨反诉原告李震京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