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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77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艳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