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77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艳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