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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赵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朱英彬与胡清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英彬,胡清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赵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朱英彬。被申请人:胡清华。2013年12月7日11时50分许,胡清华驾驶冀AXXX**号三轮汽车沿唐家寨至大赵线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家寨村南时,与对向行驶朱英彬驾驶冀AXXX**号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英彬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赵县交警大队认定双方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朱英彬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胡清华的冀AXXX**号三轮汽车一辆(价值约18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以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胡清华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冀AXXX**号三轮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存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