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湖民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洪湖市全昌花木种植有限公司与湖北惠联包衣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湖市全昌花木种植有限公司,湖北惠联包衣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湖民初字第01307号原告洪湖市全昌花木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全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道红,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湖北惠联包衣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会蓉,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湖市全昌花木种植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惠联包衣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湖市全昌花木种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洪湖市全昌花木种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翁德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晏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