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阆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蒲秀芳与蒲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秀芳,蒲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阆执字第868号申请人蒲秀芳,女,生于1964年11月21日,汉族,住阆中市妙高镇陈家梁村4组11号。被执行人蒲秀英,女,生于1968年2月9日,汉族,住阆中市商业街16号3楼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阆法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蒲秀芳申请执行蒲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蒲秀英在银行有存款。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蒲秀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的定期存款(账号为6228452098007581778)114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