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化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刘华枝与秦林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枝,秦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化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刘华枝,男,汉族,住昭化区。被执行人秦林生,男,汉族,住昭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1)元坝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秦林生在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账号:8808*************)上的存款4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崇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