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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封某某诉被告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某,高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封某某,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诉被告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某某以被告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不予配合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封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