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民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春龙与黄平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龙,黄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句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徐春龙,男,1971年6月生,汉族,句容市人。被告黄平芳,女,1975年5月生,汉族,句容市人。原告徐春龙与被告黄平芳离婚后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春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平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春龙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2月14日在句容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句容市葛仙小区28幢二单元603室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辞。现原告诉请要求确认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被告黄平芳未作答辩,亦未针对本案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5月8日在原句容市春城乡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2月14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位于句容市葛仙小区28幢2单元603室房屋一套归原告徐春龙所有,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未果,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另查明,2002年8月1日,原告徐春龙在句容市银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购买葛仙小区28幢二单元603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离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现原、被告已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约定诉争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现诉请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句容市葛仙小区28幢2单元603室归原告徐春龙所有,被告黄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徐春龙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春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振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