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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京进代理审判员  温 欣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训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