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京进代理审判员 温 欣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训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