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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二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丑文胜诉被告冯光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丑永胜,冯光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海民二初���第869号原告:丑永胜,男,汉族。被告:冯光民(曾用名冯光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丑永胜诉被告冯光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丑永胜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丑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丑永胜承担。审判长  黄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