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登民一初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2920号原告李某某,女,1961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61年8月1日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