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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民一初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2920号原告李某某,女,1961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61年8月1日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