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广厦建设集团有公司、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广厦建设集团有公司,金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140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郑书婷。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公司。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告吴某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公司、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宜余代理审判员 李洪昌人民陪审员 杜爱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