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玉霞与陈宇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霞,陈宇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宇宁,男,汉族。陈玉霞与陈宇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青民一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864.92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执字第8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昌吴审 判 员 莫 沙 子代理审判员 吕 奇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鹏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